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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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的需求,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和评价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依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研发技术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研发技术、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完整企业主导产业研发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备极其重大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鼓励带领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运行评价,并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各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发改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发改局根据市发改委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
(一)企业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非常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施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企业向所在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发改局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发改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来审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合乎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市发改委;
(四)市发改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来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果,择优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发改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市发改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十条依据《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市发改委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发改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发改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发改局报送的评价材料来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通过市本级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建设情况好且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发改委将择优向省发改委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发改局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发改局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发改局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公司,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出售的收益、利润、主流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头羊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史、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制、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的策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1、企业名: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最重要的包含: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最重要的包含: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规模的公司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要营业业务相关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最重要的包含: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市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验测试的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1、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上班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州)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市(州)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当作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之前年份立项仍继续开展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全部委托外单位做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开发、新工艺开发、新服务开发与基础研究等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市级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和省市级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市级部门认证的实验室和检验测试的机构数:指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和省市级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测试机构数。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施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区域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两年度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区域标准的数量。
17、新产品营销售卖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出售的收益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营销售卖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出售的收益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获国家和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两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两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10分,一等奖每项加8分,二等奖每项加6分;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分,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获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市长奖、科技进步奖项目,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和科技创新市长奖每项加3分,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出售的收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营销售卖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主要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3、行业系数只作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公司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