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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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云南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云南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验收依据和条件、竣工验收组织与程序等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办法(试行)》和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由省林草局审批的林草建设项目,最重要的包含:森林草原防灭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与恢复、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基层管护站点、林业工作站、国家级生态定位站建设、国家级林业重点实验室、良种草种基地等项目。其他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项目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施工图和合同内容建设完成,项目单位须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省林草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对口业务处室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专项验收是由项目建设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开展的工程质量验收。
自查验收是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造价、设计等单位做的自查验收。自查验收之前,由实施工程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项目单位提出完工报告。项目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审批、调整文件;
(四)资本预算和资金下达文件,工程完工结算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专项验收意见、自查验收意见等资料。项目建设内容仅为纯设备购置的,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根据项目实际的需求确定是不是必要:
(一)完成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全部建设内容,并能够很好的满足使用及功能发挥;
(二)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经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县(区)建筑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水利、道路等其他建设工程质量按规定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的基本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的基本要求与主体及配套工程同时完工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通过专项验收;
(五)已完成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工程完工结算、财务决算、财务审计、自查验收等工作;
(六)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最重要的包含: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具体为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资本预算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实施工程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完工图等。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设立竣工验收专家组,设组长1名,成员由省林草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验收标准从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总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与前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一)检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实施,质量是不是达到规定的标准;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设备采购及运行情况,审阅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等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是不是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检查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和绩效指标管理情况;
(三)审查项目组织领导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及其他管理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及工程试运行报告;
(六)检查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第十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省林草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竣工验收批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向项目单位提出限期整改通知,项目按要求整改后,再组织验收及批复。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一)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自查验收等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省林草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资料;
(二)省林草局牵头验收的业务处室组织审核资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于3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五)有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再次组织现场验收。
(二)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含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决算说明书)、审计报告、自查验收意见等;专项验收意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报告主要涉及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含改造加固),仪器设备购置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法律法规(含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执行情况,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作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完工验收报告内容、建设管理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十三条省林草局定期调度全省林草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对超过规定的竣工日期6个月以上仍未申请完工验收,且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将暂缓项目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更新,有冲突条款按新要求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