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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防火等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森林防火等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森林防火等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林木种苗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科技支撑等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建设项目竣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促进建设项目及时完成,发挥投资效果,依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省林业厅《江西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是根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文本、项目资金资本预算文件及相关建设标准等。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资本预算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很好的满足使用及项目功能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按设计的基本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第五条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有部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项目实施总体效果的,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一)项目竣工验收自查报告。内容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作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

  (二)项目竣工验收自查情况表。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情况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明细表(分单位)、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表、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对比表、项目明细完成情况对比表(分单位)。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设计调整变更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筑设计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做到了账务清晰、原始凭证有效、齐全、报账程序完备。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是否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否执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议)标制、工程监理制,各单项工程是否按规定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筑设计企业验收合格。

  (六)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调整变更设计批准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财务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

  第八条竣工验收采取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内业检查。听取建筑设计企业就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审核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查看工程组织管理、技术、文件档案材料等。

  第十条外业检查。对项目进行踏查,全方面了解项目建设布局、区划、任务完成及建设地点与设计是否相同等情况后,对建筑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分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方法。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通过百分制评分办法来进行考核评价。森林防火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见《江西省森林防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考评等级评定。考评等级分为优秀项目、合格项目和不合格项目三个等级。考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项目;考评分在70~90分之间(含70分)的,为合格项目;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项目。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依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申请竣工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报请国家发改委或其委托的部门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报请国家林业局验收。

  (三)总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林业厅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总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厅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省林业厅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第十五条省林业厅应当自收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厅属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项目竣工验收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厅属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从省级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包括验收组织单位、业务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第十八条验收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所有的环节,应听取建筑设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做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完工验收总结报告,并由验收组各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省林业厅批复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筑设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对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资金管理出现违纪问题的建设项目,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省林业厅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项目实施工程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安排建设项目所在市(县)实施同类项目,直至整改到位重新申报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为止。

  第二十一条对竣工验收评定为优秀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将给予通报表扬,并考虑优先安排实施同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鉴于林业建设项目建设重点不完全一样,其他林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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