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绊人案”再审 法院对争议焦点回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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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吴先生是否因为踩到猫而受伤,法院认为,虽没监控等客观证据,但吴先生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指出,吴先生在事发后就其打球时踩到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能力。与吴先生在同一场地打球的两位朋友均证明吴先生系因踩到猫受伤。且吴先生一方对猫的颜色、外形描述从始至终保持稳定和一致。事发后第一时间的沟通中,体育用品公司未否认这一事实。人民法院综合认定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
法院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肖先生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但是,肖先生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先生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先生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法院指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体育用品公司对吴先生受损害后果的发生系根本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先生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先生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关于吴先生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中吴先生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了吴先生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先生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肖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吴先生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别的过错,故吴先生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2023年4月20日,吴先生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摔倒受伤。吴先生当晚即前往医院看病,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吴先生与羽毛球馆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吴先生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在原审判决中,法院判决投喂者、馆内羽毛球教练肖先生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羽毛球馆的经营公司对肖先生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
备受关注的“男子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昨天上午,原审原告吴先生与原审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肖先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再审一审判决:对于吴先生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合理损失,依法判决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即19.2万余元;由肖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吴先生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法庭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吴先生是否因为一只名叫“土豆”的流浪猫受伤?“土豆”是流浪猫,还是投喂者、馆内羽毛球教练肖先生饲养的宠物猫?若吴先生确因“土豆”受伤,各方该怎么样承担侵权责任?
当时和吴先生在同一块场地打球的两位朋友均表示,看到吴先生在后退接球过程中踩到一只灰白色的猫导致受伤。其中一位朋友还提到,之前曾看到这只猫躺在羽毛球馆前台旁的一张转椅上,而前台和打球场地之间通过一条走廊相连,没有阻隔。
教练肖先生的表哥则回忆,2023年4月21日晚11点半左右,肖先生突然给自己打电话,表示想把一只猫寄养在表哥家一段时间。因这只猫与表哥家的猫抢猫粮、打架,当晚表哥就让肖先生把猫带回去了。羽毛球馆的另一位教练则表示,曾在2022年8月看到肖先生抱着涉事流浪猫,平时则把猫粮装在碗里放到场馆门外喂食,还看到肖先生带着猫去动物医院看病、洗澡。此外,他不止一次在前台看到过这只猫,但没有在场地内见过。
法庭调查显示,在肖先生的表哥拒绝暂时抚养流浪猫后,肖先生又把猫送到了一家宠物店寄养,并委托宠物店帮忙寻找领养人。
肖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吴先生受伤后,应球馆相关负责人的要求“处理”这只猫,这才为它寻找领养人,不能因此认定自己对猫有处分、占有的权利。而且,自己不存在买猫粮固定喂养涉事流浪猫,只是偶尔拿些剩饭剩菜,扔到场馆外流浪猫常出没的小树林里。除了自己,羽毛球馆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在投喂流浪猫,还有人买了猫粮和猫玩具。
原告则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吴先生被猫绊倒受伤,且猫就是肖先生饲养的,因此羽毛球馆和肖先生应该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羽毛球馆认为,吴先生多年打羽毛球,应该清楚打羽毛球本身就存在受伤风险,所以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由吴先生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羽毛球馆还认为,自己已经在场馆内醒目位置张贴了禁止带入流浪动物等警示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无限扩大该义务范围。
肖先生一方则认为,肖先生不是猫的饲养人。其次,即使吴先生确因踩到猫受伤,也不能证明踩到的就是这只名叫“土豆”的流浪猫。最后,本案关键事实不清的原因是羽毛球馆监控损坏,依据举证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球馆应该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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